
公告日期:2025-07-2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7 月最新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党组织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称《党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47 号和浙股募(1992)13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7960N。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250 万股,于 1997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字:Zhejiang Orient Financial Holdings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 31-33 层,邮
编 310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1,538.149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其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合规管理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积极维护公司信誉、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基本制度和内控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自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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