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的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且尚未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其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在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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