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格式见附件 1),并由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交的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严禁将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本公司股份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条款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决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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