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董事会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议事的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任何决议必须通过董事会会议作出。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党委意见情况下,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确定的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等;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重要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审议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制度,并按照制度负责组织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
(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根据公司制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确定奖惩,根据经理层成员考核结果或工作需要,提出经理层成员调整建议;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审议重要审计报告;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关联交易等重要交易事项,未达到《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至第九条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决定。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建立如下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对于重要交易事项,公司可具体视专业和技术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作商务、财务、资产估值、法律风险等尽职调查和充分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二)对于对外担保事项,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专项制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一定
金额、一定范围以内的交易事项决策权授予授权对象行使。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及相关监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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