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25-018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法院裁定金交中心单独针对公司诉讼的案件
撤诉,同时金交中心对公司以相同诉讼请求在其他诉讼中追加
了公司及其他若干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公司现已收到法院送达
的相关应诉通知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52,369,473.90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
公司影响尚取决于法院的判决情况。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
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前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5 年 3 月 11 日,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法院已经受理上
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前次诉讼”),案号:(2025)沪 7101 民初 547 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05)。关于前次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在法院裁定金交中心撤回起诉的同时,公司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更新版)等文件,法院已经受理金交中心诉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案号:(2025)沪 7101 民初 1382 号。前次诉讼中原告仅以公司作为被告,本次诉讼中原告追加公司及若干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
原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650 号 6246 室
诉讼代表人:王光明,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一: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 556 号 5 幢一层 2647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01632060R
法定代表人:刘兴武,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二: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028 幢-338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22537K
法定代表人:刘骏,职务:董事长
被告三: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0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32XE
法定代表人:鲁国锋,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 423 弄 27 号 2030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01632124P
法定代表人:姜赛虹,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五:蒋良德,男,1966 年 9 月 8 日出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分配利润 115,731,670.63 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业绩奖励 7,436,155.05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已分配利润 57,138,552.71 元;4.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返还已分配利润 152,369,473.90 元;5.请求判令被告四向原告返还已分配利润 57,138,552.71 元;(以上合计金额为 389,814,405 元)
6.请求判令被告五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共有四位股东:被告一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持股 30%,被告二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5%,被告三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0%,被告四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持股15%。
2023 年 7 月 10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
院”)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3)沪 03 破 464 号,并于2023年7月12日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原告破产管
理人,2024 年 11 月 25 日,三中院宣告原告破产,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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