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具体工作的管理,推动公司董事会议
事程序规范,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上级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重大交易、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公司投资(含委托理财、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注销,基本建设、生产线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股权),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资产抵押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予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事项、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等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制度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确定其组成人员,
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和评价;决定公司重大内部审计事项;决定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处理方案;
(十七)决定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八)决定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决策权限之外的重大财务事项,审议批准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审议批准当上年经审计后的公司资产负债率百分之七十以内时的公司年度授信额度及额度调整(含公司内部委托贷款额度)方案,审议批准母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审议批准对外捐赠和赞助、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度和使用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决定资产处置及坏账核销事项;
(十九)制订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方案,决定权限内募集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事项;
(二十)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决定公司职工收入分配事项、公司年金方案;
(二十一)决定董事会向公司经理授权事项;
(二十二)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三)决定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应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形成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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