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财企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合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企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企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
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料(如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企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
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由财企部提出议案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表决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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