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原则、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忠于职守,依法依规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规范,且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公开公正,严谨求实,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组织实施公司全面内部审计工作;
(二)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职能性报告,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和审计委员会专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三)负责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重大决策、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的执行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公司或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负责对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或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子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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