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募集资金拼凑投资项目、虚假论证或披露误导性信息,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并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
公司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进行监督。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要求,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对应于募集资金项目,不允许挪作他用。募集资金转入监管专用账户前,不得转到其他账户或通过取现方式使用。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企部负责办理。
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存放金额;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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