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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9:03:25 股吧网页版
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29 日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其他事项;

(十六)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可免于或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事项,公司可遵照相关规定免于或申请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述“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
托贷款等)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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