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孙公司,下 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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