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于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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