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由董事长提名,并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条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文件起草等工作,以及筹备委员会会议;工作小组同时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小组对提名委员会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五)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过半数的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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