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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9:24:10 股吧网页版
线上可撤指定交易了!上交所调研各券商落实情况,股民不用再“亲自跑一趟”
来源:财联社

  上交所近日针对券商客户撤指定业务执行情况展开专项问卷调研。

  撤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解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某一指定券商的交易绑定关系,以便将证券账户指定到其他券商进行沪市股票等证券交易的操作。

  此次调研紧密围绕5月23日修订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1号——指定交易业务》中,撤指定业务相关要求展开,包括“当日办”原则、禁止无理由拒绝、提供线上办理途径、破除特定网点限制。

  其中,撤指定交易可线上办理这条规定引发了不小的震动。过往,“临柜办理撤指定业务”几乎成为券商的统一标准。这被部分券商视为挽留客户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设置繁琐手续、拖延办理等方式阻碍投资者转户的情况并不少见。

  新规和调研直击投资者长期面临的强制临柜、人为设障、拖延推诿等撤指定业务办理痛点,同时还意味着券商必须从“被动挽留”转向“主动服务”,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来赢得客户,这将倒逼行业服务模式的转型。

  上交所向各券商调研客户撤指定业务执行情况

  据记者了解,为贯彻落实“科八条”,关于“完善指定交易机制,提高交易便利性”的部署要求,上交所近日向各券商调研客户撤指定业务执行情况。

  问卷内容来看,主要包括:除投资者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情况,是否可以在投资者提出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目前是否已为个人投资者提供线上办理撤销指定业务的服务;除投资者履行特定交易交收义务所需之外,是否存在要求投资者至特定营业部办理撤销指定的情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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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内容与上交所5月23日修订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1号——指定交易业务》中办理撤销指定交易业务规定一一对应。从规定原文来看,《指南第11号》为券商办理撤销指定交易业务划下了清晰的“红线”:

  一是“当日办”原则:除投资者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情况,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盘后提出申请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办理。

  二是禁止无理由拒绝:除投资者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这意味着无论是“需要审批”、“系统限制”还是“内部流程”,都将被视为违规。

  三是线上线下双路径办理撤指定:券商需提供线上及现场两种撤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途径,供自然人投资者选择。传统上各家统一的“临柜”撤指定标准被彻底打破。

  四是不得要求特定办理网点:券商不得要求投资者至特定营业部办理,投资者因履行特定交易交收义务所需的除外。

  撤指定交易可线上办理,不再“必须临柜”

  在所有新规要求中,“线上办理”的强制推行,无疑最具颠覆性,也最能体现监管层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的决心。从行业反馈来看,这在券商内部引发了不小的震动,“行业应该要变天了?”有券商人士发出了如此感慨。

  过去,撤销指定交易是个人投资者必须“亲自跑一趟”营业部,这被部分券商视为挽留客户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设置繁琐手续、拖延办理等方式阻碍投资者转户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新规的要求,意味着券商必须从“被动挽留”转向“主动服务”,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来赢得客户,这将倒逼行业服务模式的转型。

  “临柜业务又少了一项。”一位业内人士感叹道。而对于线上撤指定业务功能,有业内人士猜想,将会通过视频认证或人脸识别方式实现。

  多家券商已表示正在积极落实《指南第11号》的要求,加快线上撤指定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测试,预计不久后将正式向投资者推出相关服务。也有从业人员统计,部分券商已开始部分执行“提供线上办理撤指定业务”这一规定,如东方财富、国金证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等。

  撤指定业务曾存多重乱象

  在新规出台前,撤指定业务领域存在的诸多乱象一直为投资者所诟病。调研问卷中隐含的问题指向,以及新规的具体条款,均是对这些顽疾的精准打击。

  一是人为设置障碍,百般阻挠。这是投资者投诉的重灾区。在投资者证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部分券商仍会设置层层关卡:要求必须某某客户经理签字、部门主管审批、甚至分管领导同意,还可能出现因相关人员找不到而导致业务受阻的情况。

  更有甚者,编造不实理由,欺骗投资者,如称“今日有新股,不能转户”等,以拖延或拒绝办理撤销指定交易。一些券商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要求享受过免费开户和接受过礼品的客户必须做满一定年限,即便客户主动以现金归还相关费用也不行。

  二是解释说明不到位。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需要满足的条件没有一次性告知投资者,结果就是,投资者兴冲冲跑到营业部,被告知有一项业务没结清;处理完这一项再去,又被告知还有另一个问题。这种“挤牙膏”式的沟通,导致投资者不得不反复奔波,怨声载道。这种体验极大消耗了投资者对券商的信任。

  三是拖延办理时间,漠视时效。根据《指南第11号》最新规定,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盘后提出申请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办理。但部分券商可能会无故拖延,不按时完成办理,如以公司设置强制预约制度,客户未预约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

  而《指南第11号》则对券商撤指定业务做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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