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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25:57 股吧网页版
亚盛集团: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担保申请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的,双方应签订互保协议,在互保额度内提供担保,同时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办理。

第六条 被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的资金需要和按时归还贷款的能力;

(二)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三)无不良信用纪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第七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七)在要求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九)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担保的审核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资信状况资料。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列贷款银行、金额、期限、原因、用途及方式等,并提供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单位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相关资料需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担保函;

(三)反担保(如需要)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四)《质押合同书》或《抵押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书面报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通过,为公司进行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规定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须由股东会进行审议的,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由董事会提交至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资本运营部负责拟定担保合同(或按银行的固定格式)、提供相关担保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担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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