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7:25:55 股吧网页版
亚盛集团: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依照《证券法》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组织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和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企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企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管理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各阶段、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进行检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所填报资料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甘肃证监局报备。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