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知悉重大事件知情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管理日常工作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定期报告、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3)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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