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并以未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如投资兴办经营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谨慎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表决: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和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并及时向董事会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初步的投资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投资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包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