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保障公司运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审计专业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能遵纪守法,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等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公司应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计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经公司批准,可邀请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等共同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并组成专项审计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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