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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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产投集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广州产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产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投证投价值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投证投-价值 1 号”)增持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发展”)股份及免于发出要约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
3. 广州产投集团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广州产投集团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广州产投集团、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5.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该等事项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告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广州产投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系广州发展控股股东广州产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产投证投-价值 1 号。
(一)广州产投集团及产投证投-价值 1 号的基本情况
1. 广州产投集团
根据广州产投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下同)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广州产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90460373T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 号 901 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罗俊茯
注册资本 652,619.73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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