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工作计划或委托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受外界干扰,保持独立性。
(二)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四)保密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严守企业机密,不得泄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客观、公正,不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及保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执行内部审计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二)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
计(包含离任审计);
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原则上是指:本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分支机构、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七)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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