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7月21日讯近日,湘财股份发布公告,称旗下子公司湘财证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云南信托和湘财证券案件迎来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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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显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 01 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两起案件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同时,退回湘财证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据悉,云南信托和湘财证券的案件始于“承兴系”暴雷,实控人罗静利用中诚公司等“承兴系”公司通过诈骗方式从云南信托获得融资款后,无法兑付。而作为产品代销机构,湘财证券与中诚公司签订投顾协议,湘财证券称虽与中诚公司签署财顾协议,但仅是框架性约定,并未实质性提供投顾服务。
案件纠纷始于“承兴系”暴雷
湘财证券与云南信托的瓜葛始于“承兴系”。
据相关媒体此前报道,罗静控制的承兴系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与京东、苏宁的供应链贸易背景,私刻两家公司印章,伪造合同,并通过采取冒充京东、苏宁员工身份、截留并伪造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欺骗融资机构募集资金。随着罗静的落网,湘财证券与云南信托的纠纷也拉开了序幕。在此案件中,云南信托作为产品发行人,湘财证券为代销机构,同时与中诚公司签订投顾协议,中诚公司利用欺诈手段,伪造应收账款,欺骗云南信托获取融资。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重大争议解决业务部杨仕勤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事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中诚公司等‘承兴系’公司与云南信托之间形成的投融资合同关系;云南信托与湘财证券之间形成的代销合同关系;投资人与湘财证券之间形成的委托(购买产品)合同关系;云南信托与投资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合同关系。”
去年12月4日,湘财股份发布公告,称湘财证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原告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为案由,要求判令被告中诚公司返还原告转让价款 1.492亿元、 1.937亿元及相关利息约6200万元,本息合计约4亿元,被告湘财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中诚公司为罗静控制的公司。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湘财证券对中诚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湘财股份称,由于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湘财证券将依法提起上诉。
据湘财股份2024年年报披露数据,湘财证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3亿元,同比减少0.26%,主要是湘财证券56%的赔偿责任以及案件诉讼费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33,398,471.18 元,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大。
湘财股份回应《监管工作函》,否认阴阳合同等违规情况
12月6日,上交所对湘财股份下发《监管工作函》,表示有媒体报道称湘财证券前期在代销云南信托发行的云涌系列信托产品时,在明知相关融资方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为相关融资方借新还旧、资金空转提供帮助,在相关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过错,并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12月9日,湘财股份火速回应,否认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况。称湘财证券在代销信托产品时与云南信托商定代销费用的一部分通过财务顾问费形式收取,虽与中诚公司签署财顾协议,但仅是框架性约定,并未实质性提供过财务顾问服务。
一审判决有误,发回重审,退回湘财证券预交受理费
今年1月16日,湘财股份再发公告,称湘财证券以“一审法院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情况、一审判决存在众多事实认定错误及遗漏大量重要事实、存在多处法律适用错误”为理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云南信托对湘财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云南信托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时隔半年,湘财证券称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且湘财证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82,974.8元予以退回。
云南信托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云涌系列项目共计11个信托产品,实收信托规模合计15.83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中诚公司、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以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采购中心作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云南信托称在极端情况下,云涌系列项目可能无法收回信托本金,存在不能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