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人规定披露。
第三条 公司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3、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须遵循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的原则;
4、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各成员企业是指公司控股的、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
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或者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有责任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报告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及董事局办公室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向董事局报告并及时
根据变化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及董事局办公室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填报及更
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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