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秘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局秘书工作的职责与权限,促进公司董事局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局设董事局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局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
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运作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局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由董事局
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 董事局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局秘书除应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以外,还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局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局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局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局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局决定聘任。董事
局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局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局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董事局秘书任职条件处理。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以下材料:
(一)董事局推荐书,包括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局决议;
(四)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局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局不得聘任其为董事局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局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局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局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局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局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局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局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离任的,应接受公司董事局和审计委员会的
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局秘书或者代行董事局秘书职责人员。董事局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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