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加强
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各成员企业的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
照账面价值作为计算依据)捐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是指公司控股
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创造便利条
件,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
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除公司已发生亏损、或者预计未完成本年度经营计划、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
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外,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倡导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和谐与发展。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的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
必须诚信履行。
第八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
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
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2、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3、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公共活动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
公共活动组织机构、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包括下属各成员企业的对外捐赠,应由有关部门提出捐赠方案, 并经
公司(或下属各成员企业的)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分析后,按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按照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0.5%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联签批准后实施,并报董事局备案。
(二)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需报经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
(三)单笔捐赠金额 5000 万元以上,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0.5%以上的,由董事局审议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发生的对外捐赠,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提出,按
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占本企业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下的,由各成员企业总经理、董事长联签批准,并报本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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