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局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考核对象中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局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局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选,经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由全体委员选举,并报请公司董事局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局报告,由董事局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局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公司董事局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有关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局。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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