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
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
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
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公开披露”是指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发布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布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持续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公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
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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