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和知情人行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公司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等。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联络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联络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相关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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