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参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
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根据证券投资项目的性质及具体情况,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应成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和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担任证券投资领导小组成员。
第九条 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应配备投资策略、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证券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
公司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应就拟进行的证券投资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及投资方案,充分说明拟投资品种的收益及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在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应当按照经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具体实施证券投资,并在投资实施后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向证券投资领导小组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情况。
若上一个月发生交易,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及公司财务部门报告上一月证券投资情况。
第十条 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
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证券投资领导小组成员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依据证券投资领导小组会签结果并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细则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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