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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遇有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会议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不能出席的委员须明确表决意向,并授权其他一名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二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对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审查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

(二)征求候选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如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管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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