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委托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主体,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流程、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负责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事项定期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下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后,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通过董事会办公会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可能损失等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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