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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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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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6月26日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伯庆律师、杨红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联系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其中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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