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务”)的金融业务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组”),由财务负责人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下设办公室,由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招商财务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招商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招商财务经营情况,并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各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 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
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工作组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 在将资金存放于招商财务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领导工作组通过评估招商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二) 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招商财务的财务报表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领导工作组通过定期评估招商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招商财务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工作组应及时向招商财务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招商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在招商财务存贷款期间,招商财务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 招商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 招商财务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三) 招商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核心业务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发生可能影响招商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五) 招商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招商财务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者该股东对招商财务的出资额;
(六) 公司在招商财务的存款余额占招商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 招商财务的股东对招商财务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八) 招商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 招商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十) 招商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 招商财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 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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