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07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经 2021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经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经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变更或者剥夺。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决议解除其职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书面文件或者电话、传真、邮件、短信、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