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SHANGHAI BRIGHT MEAT GROUP CO., LTD. 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7]31 号)批准,以募
集方式设立;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85976X。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
政府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000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90,000,000 股,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职工股 10,000,000 股(不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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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股锁定)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SHANGHAI BRIGHT MEAT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桥
路 1501 号 7 幢 101 室。邮政编码:201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亿叁仟柒佰柒拾贰
万玖仟肆佰柒拾贰元(¥937,729,472)。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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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品质第一,服务至上,开
拓发展,利国利民。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
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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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品牌管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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