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数量超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管理、财务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证券交易所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与更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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