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一)审议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如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一经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如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报告中有解释性说明文字的,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上就有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说明。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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