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募集设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1997 年 6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周家嘴路 3255 号 10 楼,邮政编码:20009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6,521,728.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委员、股东、党支部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
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将秉承“创新、合作、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将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成为世界一流船舶集团的战略目标,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国防建设,将公司建设成为产品结构清晰,管理理念先进,品牌效应良好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配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服务;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投资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201 万股。发起人为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7,201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06,521,728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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