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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6 18:04:29 股吧网页版
冠城新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编号:(2025)大成榕律字第 449 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 55-57 号三迪中心 37F-38F(350004)

37F-38F Sandi Center, 55-57 Zhenwu Road,

Taijiang District, Fuzhou city, Fujian Province

Tel: 86 591-88017891 Fax: 86 591-88017890

关于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城
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2025

年 5 月 30 日、2025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6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洲

路 5 号冠城大通广场 1 号楼 C 座三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应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87人,代表股份合计
305,424,459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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