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29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情况概述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简称“冠城大通”)实际控制人、董事薛黎曦女士于 2024 年 12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4004 号),因其涉嫌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冠城大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案。2025 年 5 月,公司收到薛黎曦女士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赣处罚字[2025]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2025 年 5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薛黎曦女士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 号)。经查明,在 2024 年 2 月期间,鉴于资本
市场出现较大波动,薛黎曦为稳定股价建议他人买卖股票。虽出于稳定股价目的,但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薛黎曦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被调查后薛黎曦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具有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愿意认错认罚等情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薛黎曦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薛黎曦短线交易冠城大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薛黎曦女士个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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