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2025 年 9 月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上市公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 2022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30 号)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97,334,123 股股份、向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发行 26,220,791 股股份、向王必昌发行 24,975,380 股股份、向鲁汉明发行 13,148,270 股股份、向沈雅娟发行 11,303,317 股股份、向佟春涛发行
5,770,385 股股份、向林仁楼发行 3,350,805 股股份、向姚贤萍发行 1,675,402 股
股份、向张宏芬发行 1,023,857 股股份、向方航发行 837,701 股股份、向谢冬明
发行 837,701 股股份、向胡良快发行 837,701 股股份、向谢贤虎发行 837,701 股
股份、向伊新华发行 235,485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9,875 万元,合计发行 44,966,063 股股份。
上述股份已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股份认购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本次交易所有认购方,涉及因本次交易所得剩余股份143,211,757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锁定期安排
(1)皖维集团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的承诺如下:
“①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
次交易前持有的皖维高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所持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也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②本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皖维高新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皖维高新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皖维高新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本公司通过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皖维高新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④锁定期内及上述限制上市流通期限内,本公司因皖维高新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皖维高新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则根据相关
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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