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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6:58:08 股吧网页版
皖维高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及关联人资金往来的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往来,主要包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各分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各
子公司(以下合称“相关责任人”)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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