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投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亦不再担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牵头支撑机构,风险、合规、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能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提供支撑保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九)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及时纠正执行
中偏差,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十)对已完成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和上年度出现重大问题、存在重大风险等投资项目(含授权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解任的建议;
(十二)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建议;
(十三)其他重要审计监督、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内控建设和法治建设事项;
(十四)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十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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