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交所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为董事会运行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曾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
(一)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对外发布公司信息;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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