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事项,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将保密管理有效纳入信息披露体系,提高依法治密水平,严防失泄密事件。对于符合相关中国证监会可豁免或暂缓披露要求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司应及时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豁免或暂缓披露程序。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对披露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市场反应作出合理预计。预计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制定应对预案,并持续做好市场跟踪。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除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外,公司发布信息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公平性,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若确需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有关
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在该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的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及其进展、澄清情况的,经控股股东书面确认后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则指引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要求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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