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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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海信视像”)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之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自愿锁
定期届满、解锁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
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解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锁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解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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