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2025-030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8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7 - 2025/8/8 2025/8/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6 月 2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04,972,25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48,375,583.52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7 - 2025/8/8 2025/8/8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8 元;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相关股东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标准为: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 号文件和财税〔2010〕70 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据此,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79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的规定,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据此,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7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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