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有 6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991 人调整为 928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287.60 万股调整为 17,199.20 万股。
公司已实施了 2024 年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
(含税),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价格由 2.96 元/股调整为 2.71元/股。
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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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2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9.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1元/股。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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