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1 17:42:16 股吧网页版
厦门象屿:厦门象屿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2025-057
债券代码:240429 债券简称:23 象屿 Y2

债券代码:240722 债券简称:24 象屿 Y1

债券代码:242565 债券简称:25 象屿 Y1

债券代码:242747 债券简称:25 象屿 Y2

债券代码:242748 债券简称:25 象屿 Y3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2025 年 6 月 27 日,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7,406,322 股。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0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由公司对上述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26,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 2024 年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 2022 年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 67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5,295,392 股,拟回购注销 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 5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84,130 股。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 2022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37,406,322 股,回购注销的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33%。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 3.87 元/股。首次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 3.87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回购价格为预留授予价格 5.36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
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以公司 2025 年 6 月 27 日总股本为基础且仅考虑前述
回购注销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总股本将由 2,806,369,661 股减少为2,768,963,339 股,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公司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的注册资本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证券部进行确认。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和现场接待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
屿路 85 号象屿集团大厦 B 栋 10 楼

2.申报期间:2025 年 7 月 2 日起 45 天内(工作日 9:00-12:00;14:00-17:00),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3.电话:0592-65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