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出具具有实质担保效力的函件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指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指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
依法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依法对担保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非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及审查
第八条 除以下情形外,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一)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除公司以外的其他
关联方(不包括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 为公司持股超过50%或持股虽未超过50%但对其实际控
制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除公司以外的其
他关联方(不包括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担保前,应首先了解和
掌握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应提供前款要求的相关资信证明资
料,并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汇总履行内部相关程序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
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银行借
款利息等违约情况的;
(三) 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等不具备持续经
营能力的企业;
(四) 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如需提供反担保或其他必要防范风险
的措施,应足额且可变现。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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